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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桥区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桥区纪委、监察委机关内部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双桥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8-04-18 12:02:16 阅读量:612

承双桥纪办字〔2018〕9号

         两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区委巡察办:

       《双桥区纪委、监察委机关内部规范化管理制度》已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双桥区纪委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中共双桥区纪

双桥区监察委员会

 机关内部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纪委、区监委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制度约束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推进规范型、效率型、学习型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委巡察机构全体在职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借调、抽调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请销假和值班制度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和外出登记,月底进行汇总,经领导审定后,次月初由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须按照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事确需晚到早走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后到办公室做好请假登记。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半天(含)以上的,须填写《两委机关请销假登记卡》,并按规定审批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的,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不列入事假范围。病假休息,需出据有关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第七条  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具体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休假时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考虑纪检监察工作的连续性,休假方式原则上一次性使用,特殊情况可灵活掌握。

(五)年初,两委领导和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合理提出年休假计划,报组织部审核。原则上每个科室需保证不少于2人在岗工作,特殊情况不能保证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可统筹安排。

(六)年休假由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年初制定详细计划,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需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二)机关内设机构、巡察机构负责人、其他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需主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三)内设机构、巡察机构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需机构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日以内,需机构负责人、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3日以上,需机构负责人、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依次批准;

(四)年休假需机构负责人、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依次批准。

第九条  请假人应在假前安排处理好相关工作,并向领导汇报情况,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条  对不按要求执行请销假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承办请销假登记事宜,并按月提交组织部备案,组织部负责对相关问题的核查,报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党政机关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干部值班。

(一)机关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实行一名领导带班、两名干部值班制度;

(二)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及时受理重要会议通知和重要工作安排,遇紧急情况或重要事务,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按要求及时处置;

(三)值班人员要注意填好值班登记簿,保持值班室卫生,值班结束后负责通知下一天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做好值班,交接值班工作;

(四)如因人个原因不能正常值班,自行调配解决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空岗缺位,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值班期间不得饮酒;

(六)安排机关司机值班备勤。值班期间,值班司机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遇紧急情况需要用车随叫随到;

(七)因值班人员空岗缺位造成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沟通不畅,出现遗漏,延误工作等问题,将严肃追究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责任。

第三章  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机关公文接收、传阅、办理要及时有效,完整、系统保存,不得损毁、泄密、遗失。按规定及时向区档案局移交。

(一)对外收文均由办公室专人办理,收到公文后,须在收文专用登记薄上认真登记好收文时间、发文机关、文号、文件标题、拟办意见、文件处理等事项。

(二)办公室按公文的急办、待办、一般性公文等性质进行分类,填写阅办笺,先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签批拟办意见后,呈相应领导阅批。涉及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文件,要提供复印件。机要文件,要在专用登记簿上登记后交主要领导签批。

(三)相关领导收到办公室呈送的文件后,应及时阅批。相关科室收到领导批阅或办公室转来的文件后,应及时办理并在《文件批阅单》上签字。办公室对传阅的文件装公文传阅夹按流程传阅。无特殊情况,一份公文的传阅不超过3天,紧急文件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制发文件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以两委机关名义发文流程:责任部门起草——主管常委(监委委员)把关——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阅——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批——办公室审核记号——承办部门发文——办公室存档;

(二)以两委办公室名义发文流程:承办部门起草——主管常委(监委委员)把关——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签批——办公室审核记号——承办部门发文——办公室存档。

(三)以区委、区委办名义发文流程:承办部门起草——主管常委(监委委员)把关——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阅——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批意见——报区委、区委办审批记号——承办部门发文——报区委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备档。

(四)无签批的文件视为无效文件,不得发放。对无效、废止和出现问题的文件要作销毁处理。

(五)发文文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已拟定签发的文件,须向办公室申请文号,各内设机构不能随意自定。文件正式下发前要由办公室严格审核把关。文件下发后,要将附有领导签批意见的发文稿、文件底稿和正式发文(1—2份)交到办公室存档,不得随意遗失。

(六)为提高办文效率,文件从书记签发到印成、发放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紧急文件按要求及时拟定、签批、印发。

(七)以两委机关名义印发的简报,由办公室、宣传部起草,主管办公室、宣传部领导审核签批后印发;重大或涉密信息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印发。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做好档案文书管理及保存工作。遵照入档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原则进行。

(一)对收发文件要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整理、编目、归档、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清点档案,对破损、字迹不清的档案进行修补,以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提出销毁报告,批准后销毁。

(二)案件档案的归档管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和案件审理室负责,存放地点要有安全保险措施。案卷的归档必须做到“一清、二无、三齐”:卷宗封面(包括物证袋栏目、目录)填写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乱画;卷内无残存物品,无残缺、复印等材料;“卷内材料齐全、完整,装有目录、编有页码,线要装紧装直(压装订线)。

(三)公文、案件档案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借阅、复印,经领导批准借阅、复印的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四)公文、案件档案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档案局移交。

第十六条  区委巡察机构文件办理单独进行。

第十七条  两委内设机构需单独行文的,要严格按照上级纪委和区委、区政府行文要求进行,不得擅自设立文头和文号。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行文,出现文件损坏、遗失、泄密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四章  会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着确实必要、计划管理、严格审批、勤俭办会、节省开支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全区性的大型会议会务工作安排。各相关科室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需要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经主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自行安排,做好记录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纪委常委(扩大)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纪要,严格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内设机构业务工作会议严格按照批准意见执行,不得自行扩大会议规模和范围。

每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双桥区整顿会风会纪实施办法》,对违反会风会纪的,从严处理。

第五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承德市双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纪委、区监委)印章适用以下情形:

(一)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发出的公文;

(二)以区纪委、区监委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

(三)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向市纪委、市监委、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工作报告、请示、报表、汇报材料、专项工作及有关情况反馈等;

(四)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颁发奖状、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

(五)有关常委会、监委会工作情况及人事、机构等内容需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报告、请示等;

(六)其他需加盖区纪委、区监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承德市双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承德市双桥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适用以下情形:

(一)以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

(二)以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的通知、通报、函、建议、介绍信、证明等;

(三)有关常委会、监委会工作情况等内容需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文件、报告、请示等;

(四)其他需加盖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区纪委、区监委印章的批准权限适用以下情形:

(一)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行文和外单位会签文件及其上报文件等常规用印时,根据有关领导签发的原文底稿,印章管理人员核对后方可用印;

(二)除常规用印外,重要事项的用印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批准,一般事项由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办公室设《用印登记簿》,登记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八条  区纪委、区监委及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禁止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使用。如需带出公章的,必须经主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对违反用印规定、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追究本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区保密工作规定。区纪委、区监委会保密工作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区纪委书记、监委会主任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主管办公室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具有保密职责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条  涉密机房、内网、终端、信息传输管理由办公室牵头,专人管理。

(一)涉密机房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非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内部设施、网线及各室涉密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需报市纪委备案,由办公室联系省纪委指定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改造;

(二)各室涉密终端和设备由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专人管理,只限内部文件信息等传输,不得连接外网和具有连接外网功能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办公操作;

(三)各室用涉密设备传输文件信息等,一律使用专用光盘,不得用U盘等其他介质传输;

(四)上级通过内网传送的加密信息,必须由涉密终端打印,不得在非涉密设备上操作。

第三十一条  各种秘级文件明确专人统一管理,所有室(办)收到的秘级文件都应交办公室,由专人登记、编号;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秘密文件外出的,要经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险装置的文件柜中,到时限后交回有关部门,或由区委保密局集中销毁。任何人无权自行销毁秘密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各内设机构和个人严禁私自设定文件资料的秘密等级,严禁在非涉密设备上操作和处理涉密文件,严禁在非涉密文件正文之外出现涉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新闻和社会宣传纪律,对涉密和重大事项的宣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有关领导同意,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发表。个人向报刊、杂志撰写的稿件,不得引用不宜公开发表的领导讲话和有关工作情况和案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通讯中的保密工作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加强对涉密数据、载体(磁带、光盘、U盘等)管理,凡使用、借阅、拷贝、转递、携带、移送、保存、销毁涉密数据和载体的,要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由交出人和承接人签字备书。

(二)凡通讯介质(磁带、光盘、U盘等)存有涉及有关业务工作的案件和资料的,不得带出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需带出的,需经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私自带出单位出现泄密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凡经批准复印秘密文件和用传真等方式传递秘密文件,必须要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要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复印秘密文件,一律不准在社会上营业性场所进行。

(四)强化区委配备移动终端(协同手机)管理。不得传送涉密文件资料,不得转载、发布违反政策及不恰当言论和图文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出现泄密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两委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行政单位经费预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两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按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物资采购)规定,两委机关财务、项目建设由分管副职或常委(监委委员)负责,物资采购由主管办公室常委(监委委员)负责。两委机关各项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日常支出1000元以下(含加班工作餐),由办公室主任、主管办公室领导议定,主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二)日常支出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主管办公室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议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三)日常支出5000元(含)以上,提请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会)议定,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入账时附常委会会议纪要;

(四)重大项目建设支出,提请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定,由分管项目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机关物资采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列入政府协议采购名单的物品,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采购;未列入政府协议采购的物品,本着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实行定点、统一购买,集中管理;物资采购由办公室负责,至少两人以上参与;采购物资支出审批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室需配备日常办公用品时,先填写《两委机关物资购买申请表》,科室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办公室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账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第四十五条  属于《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范围开支,须严格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六条  职工因公外出开会、考察、培训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报销时需提交相应通知(说明)和正规票据等,否则不予核销。

第四十七条  办案、加班工作餐实行实报实销,严格按每人30元(上限)执行。报销时需提交正规票据、消费明细等,经手人签字,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否则不予核销。烟酒等一律不予核销。

 第四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接待用餐和住宿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前须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审批卡,报分管财务领导、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务接待实行“四卡”(公函、正规发票、招待审批卡、消费明细)入账,无公函的需提交说明,经办人签字。非正常公务接待的一律不予核销。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管理,严格使用。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应建立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一条  每月月初,财务人员应向分管财务领导、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报告上月财务情况。每年结算后,向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二条  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支出、违规入账等问题,依据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财务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严肃问责。

第八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参照《承德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重点保证应急用车、办案用车。下列情形可由应急用车提供用车保障:

(一)组织区级大型会议;

(二)参加当天内通知的紧急会议;

(三)省市领导即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

(四)由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有2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考察和督导检查活动;

(五)有公函的接待;

(六)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

第五十五条  严禁既领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保留的公务用车

第五十六条  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机关日常工作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实行派车制度。用车人用车前应向办公提出用车要求,填写《公务用车运行审批单》,按照程序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调配用车。

第五十七条  严格车辆使用审批程序。双桥区行政区域内用车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双桥区行政区域外、承德市行政区域内用车由主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承德市行政区外用车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第五十八条  工作日无出车任务时,司机一律在司机室或办公室待命,外出须向办公室请假;有出车任务时,用餐一律不准喝酒。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及非工作时间,机关无公务活动时,司机一律将车辆停放在区政府院内。

第五十九条  司机要注意对车辆保养、检修,修车和用油要经办公室同意,严格履行签批手续。不经批准,不得到定点以外修车和购油。

第六十条  严禁公车违规停驶和公车私用。未经允许,严禁用单位加油卡为个人车辆加油。

第六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出现违纪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九章  计算机等电子产品使用制度

第六十二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各内设机构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禁止工作时间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剧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经领导批准,各内设机构计算机不得随意外借。

第六十三条  各内设机构、巡察机构要做好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工作,远离强热源和强磁场,不得与其它较大用电器共用一个插座。下班时要关闭全部电源。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长期不使用要关机,原则上开机时间不隔夜(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各内设机构、巡察机构计算机出现故障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联系维修。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真记载设备的故障、修复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

第六十六条  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等其他电子用品及附属件(盘、卡、带等)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使用,出现故障需维修的,严格按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每六十七条  计算机等电子用品(含附属件)严格按照规定年限使用,到使用年限且还能继续使用的,原则上不予更换。电子产品未到使用年限,因出现故障、损坏等原因不可维修,确需更换的,由专业人员鉴定,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更换,未经批准私自更换的,所产生费用不予核销。

第十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六十八条  两委机关学习培训工作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人员和培训方式,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十九条 两委机关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为每两周1次。自学要有学习笔记,由分管领导或各室负责人督导审阅,主管领导每年对自学情况抽查一次。

第七十条 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党委、政府、上级纪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等;

(二)党政纪条规学习:主要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法律法规;

(三)业务知识学习:主要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审查、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法律法规、反贪反渎、预防腐败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巡视巡察相关业务知识;

(四)专业拓展学习:重点学习金融、财会、审计、行政管理等需要拓展强化的专业知识;

(五)按照“三会一课”学习要求安排布置的专题学习;

(六)其他需要学习的内容等。

第七十一条  机关干部要端正学风、注重实效,切实通过学习提升综合素质。组织部做好学习记录和人员考勤。

第七十二条  严格培训纪律,严禁借考察培训之机公款旅游,严禁违规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对出现违反培训纪律问题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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